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不一样的车辆有不同的检验周期。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大型轿车、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
其中,第2年、第4年、第8年无需上线检验,可直接申领检验标志;第6年、第10年及10年以上的,需到检验机构上线检验合格后申领检验标志。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机动车逾期未报废是指机动车已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但车主未依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的时间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能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能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能低于11年。
机动车使用年数的限制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注: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须进行强制报废。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数的限制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如使用年数的限制达到8年但不退出网约车经营,则须强制报废。
一、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隐患。机动车逾期不检验,很难发现机动车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系统存在的问题;报废车辆由于使用年数的限制长,机件严重老化损坏,导致车辆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大幅度的降低,事故概率远大于其他车辆,上路行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发生事故无法理赔。根据机动车保险相关规定,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车主将没有办法获得理赔。
三、检验周期相关后果,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将被强制报废。
四、机动车逾期未报废还可能有一些其他影响,如影响驾驶证的年审和换证,名下有未报废车辆可能没办法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互联网选号等。
五、环境污染大。报废车发动机严重老化,耗油量明显增多,排放污染物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标准,不仅造成能源浪费,且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影响我们正常的生活质量,不符合环保要求。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不是满足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驾驶未检验未报废车辆上路,不但违法而且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人一定要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审验检查,如果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应及时到车管部门进行报废,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有安全风险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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