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取得燃气充装、经营等相关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和销售点。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禁止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销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经营区域不得超出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
三、凡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具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运输,驾驶员需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四、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统一负责气瓶配送、管理、维护、送检、报废,严格落实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气瓶充装等管理制度,并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和技术指导。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违法来得到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钢瓶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不再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六)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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