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一人用三轮摩托运输罐装液化气被依法拘役
2025-04-26 22:34:57 厢式运输车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及从业资格,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行为危害性角度来看,液化石油气作为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若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泄漏、碰撞等意外情况,将直接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特别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周某未经任何安全知识培训,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能力,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最终,周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跟着社会发展,危险化学品的运用愈发广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连接愈加紧密,这也让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危险化学品在违规运送过程中易受到摩擦、撞击、明火等因素影响,发生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因此,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具有严格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过专门的资质认定均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逐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上的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来源:沂水县人民法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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